关于开展爱心助学捐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01 浏览次数: 956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积极响应省教育科技工会在全省开展“爱心助学 回报社会”活动的号召,经研究决定,在我校教职医护员工中开展一次爱心助学捐款活动,直接对我校贫困大学生伸出援助之手。具体实施事宜如下:
  一、 捐款人
  1、本校教职医护员工个人、集体或部门;
  2、离退休教职工;
  3、团体和校外捐款请直接和工会联系(025-6862623)。
  二、 捐款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多捐不限,少捐不拘。
  三、 操作方法和截止时间
  1、 捐款由工会小组长登记收款,按部门工会汇总后交工会。
  2、 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党总支代收代缴。
  3、 一、二附院我校编制的教职工由一临、二临工会小组长代收代缴。
  4、 截止时间:2005年6月20日止。
  四、 捐款的管理和使用
  1、捐款全部上缴我校现有的校助学基金帐户,并张榜公布。
  2、捐款严格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助学基金管理条例》管理,做
  到集体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帐目。
                   南京医科大学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八日
 
 

  附:《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助学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助学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一、 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助学基金是我校教职工发扬爱心,为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贫困生所设立。
  二、助学基金发放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校纪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上进;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助学基金发放标准:
  1、每次一般不超过一学期的生活费,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本基金也可根据捐助人(个人或单位、团体)的具体意愿,确定发放对象和金额。
  四、助学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教职工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办、工会、财务处、学工处、团委、离退休党总支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工会负责。
  2、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a、接受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者)自愿捐赠;
  b、向社会各界募集助学资金;
  c、管理并审批基金发放。
  五、助学基金的发放
  1、校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一定比例将要发放的助学基金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建立由党、政、工领导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助学基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本人提出的助学基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报送校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各学院根据情况,每年可上报一至二名品学兼优的特困生到学校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给予重点补助。
  六、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团体和个人,发给“荣誉证书”。
  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收支情
  况。
  八、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在校教职工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方便操作,经征求意见,可参考以下标准捐款:
  1、校级领导(含正高职称)200元
  2、处级领导(含副高职称)100元
  3、科级领导(含中级职称)50元
  4、其他人员       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