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30 浏览次数: 650

 

(2013年6月29日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医科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
(一)以学院、部、处等单位或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的广泛代表性,又要真正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体,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有发言权而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议表决权。
(四)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按一个或几个部门划分组成代表团,并推选代表团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选举代表增补。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选举代表增补。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信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应由学校党、政、工、团、教师、职工等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教代会的职权,讨论和决定急需解决的有关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以及教职工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和专门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3年6月29日经南京医科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