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发布时间: 2013-12-02 浏览次数: 1880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2013年1月1日起,江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为切实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经济困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联合发文,提高全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此次提高标准所需经费原则上仍由县(市)财政负担,省财政对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