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13-12-03 浏览次数: 923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具体问题现做如下解释。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002年12月1日前,凡符合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再换证。
    2、2002年12月1 日后,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持一本。
    3、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3月31 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可继续有效,对要求换证的也可以换证。2004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因婚姻关系、生育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收回、注销。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再申领。
    5、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孩子在十四周岁前,因种种原因未领证或领证后遗失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在退休前补证,其他人员可在60周岁前补证。
    二、农村年满60周岁独女户的待遇
    1、2003年1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独生女父、母,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2、“孩子死亡”系指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而非单指独女户。
    3、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应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农转非人员,自农转非之次月起即停止享受。
    4、原在外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本市户籍人员,须经其户籍地县(区)计划生育局核准并换发证后方有效。
    5、已实行农村养老金的地区,养老金标准达到和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养老金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足。
    三、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学托费用
    1、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有关规定单年由父亲单位负担,双年由母亲单位负担。
    2、离婚后,无论独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仍然按“男单女双”的原则执行。
    3、重新组合家庭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按独生子女有关政策执行。
    4、重新组合家庭中,未生育的一方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有关待遇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由未生育一方的单位负担。
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OO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