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苏人口计生委〔2011〕36号
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国人口函〔2010〕48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的请示》(沪人口委〔2009〕56号)收悉。经商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特此函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