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丰富广大教职工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校工会积极倡导设立各类教职工文体协会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协会管理,促进协会更好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  

第一条  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由在职教职工自发组成、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受校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校工会文体办公室全面负责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具体指导、协调各协会正常开展活动,同时也具有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协会开展活动时要面向群众,坚持自愿原则,从实际出发,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协会的成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组建人数不得少于20人。协会成立须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应根据自身特点成立组织,选举负责人,制定章程。

第六条  协会采用会长负责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成员自荐、推荐、选举并经校工会审批产生,负责管理协会的日常运行和活动开展。

第七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原则上为2年可连选连任。主要负责人的换届须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参会人数应超过协会全体会员1/2(含),且须2/3(含)以上参会成员表决通过,结果方为有效。协会应及时向校工会报告换届结果

第八条  协会可常年招纳会员,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章  协会负责人

第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有符合本协会的特长或爱好;热心协会工作,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十条  协会负责人统筹规划本协会工作,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做好后备力量的培养;对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进行审批;组织实施比赛、日常训练、交流及演出等活动;负责对校工会配置的物资设备做好管理。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办法,经自愿申请,协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协会活动;协会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权参加所在协会的各项活动;享有所在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对所在协会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协会情况的权利;退会自由。

 

第四章  活动开展

第十四条  协会于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交新学期活动的书面计划和方案,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并及时凭合规票据活动通讯至校工会办理报销

第十  由上级工会和校工会组织的赛事活动,协会应积极配合,校工会具体统筹整体规划。协会层面收到的各类活动和赛事通知需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  涉及日常训练的协会需于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交该学期训练计划,训练次数原则上为每学期10次,每次一课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校工会支持的活动经费,会费收取的标准由各协会根据自身运行的实际情况而定。

十八  各协会负责人负责本协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安排不少于2名会员负责日常审核及管理协会内部的经费收支,向全体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原则上不少于每年一次,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管理。

十九  协会活动费用报销遵守财务规定,合理使用协会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支出坚持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用途仅限协会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协会应于每年12月下旬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以此作为协会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  协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作为申报“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  协会应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及做好各类信息的更新和报送。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在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医科大学工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