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要求,积极落实省总工会开展的以“金秋助学·工会相伴”为主题的金秋助学活动,进一步做好困难教职工的精准帮扶工作,推动解决困难教职工(含农民工)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根据省教育科技工会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困难教职工家庭子女入学情况调查摸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教职工家庭子女范围
各分工会困难教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非编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中,参加2018年高考被高职及以上院校录取并已入学的子女。已经接受其他助学活动的子女不再重复统计。
二、困难教职工家庭认定条件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工办[2014]64号)规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条件如下:
(一)建立正式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1.低保职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特困职工家庭,包括低保边缘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低保边缘困难职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但一般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130%,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包括在城镇定居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家庭):
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
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③本人和家庭成员下岗失业(“零就业”),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但经个人努力仍未实现就业,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④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为继的;
⑤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边缘困难职工家庭的建档标准,但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突遇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长期帮扶的职工家庭,其家庭年收入扣除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损失后,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保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
(二)建立临时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临时困难职工家庭,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大病重症、子女上学及突发性事故等原因当年致困,需要一次性应急救助或集中帮扶的困难职工家庭。
请各分工会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填写《2018年困难教职工家庭子女入学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9月12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校工会C203, 联系电话:86869067,电子邮箱:gh@njmu.edu.cn。
校工会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