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慰问
 
当前位置: 首页  帮扶慰问  大病医疗互助  大病医疗互助会章程
大病医疗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互助共济原则,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公益作用,帮助患病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特成立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互助基金,成立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互助基金由教职工和学校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扶难帮困的优良传统,奉献爱心、传递温暖,体现人文关怀、建设幸福校园。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自愿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

(一)互助金由财务处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无法代扣的由个人直接交至工会指定账户。

(二)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入会时,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入会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三)互助会成立时即2007年未入会的教职工,因特殊需要再次申请入会,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入会时必须补齐自本会成立以来的所有互助金,并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即入会第二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到第三年方可提出补助申请;新进学校人员起薪当月入互助会即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四)因公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会费的教职工在回校当月补齐停交的会费之后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互助基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给予的拨款;

(三)符合互助金设立原则的个人、集体、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基金的增值。
  第六条 互助基金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工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工会定期向互助会管委会报告互助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通过学校和工会网页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临床医学院、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纪委办、监察办、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与法务处、相关附属医院职工保健科相关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互助会管理和互助金受理等工作。
  第八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基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申请,并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及时与工会财务结算互助会会费收缴及配套金额;后勤管理处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自付医疗费证明》信息;离退休工作处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办理离退休教职工的互助会入会离会、互助金申请等相关事宜。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者应持本人医疗费有效凭据(指定医院的正式发票、明细账或者已报销单据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退休证)到学校门诊部,经门诊部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办理申请手续,经互助会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一般为每年3月份受理和审批会员前一年患病的互助金补助申请;遇需要提前或推迟审批的特殊情况,须提前通知到全体会员和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每年因病住院以及在门诊治疗的癌症、肾透析、脏器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参照大学生医保门诊大病政策范围)的病人,属可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达到4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
  补助起点标准如下:

(一)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30%

(二)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40%

(三)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50%

(四)超过40000元的部分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补助金额比例;

(五)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100000元;

(六)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首次申请补助的职工,补助金额在40000元以下部分的比例增加5%;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10年以上而首次申请补助的职工,补助金额在40000元以下部分的比例增加10%;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15年以上而首次申请补助的职工,补助金额在40000元以下部分的比例增加15%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非医保医院就医的费用;

(三)《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内的费用(事业编制人员适用);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适用)。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遇重大修改,须经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大病互助会管理委员会